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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eyu乐鱼:【民主与法制时报】王姝:读刘权译《为权利而斗争》

    发布时间:2019/07/21

    原题:为权利而斗争——读刘权译《为权利而斗争》有感

    作者:王姝

    来源:《民主与法制时报》2019-07-18第8版http://e.mzyfz.com/paper/paper_31524_7386.html

    (本文系leyu乐鱼“公法学研究工作坊”第22期的成果)

     

   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·冯·耶林1872年所著的《为权利而斗争》,堪称世界法学史上流传最广的一本书。在耶林诞辰200周年之际,leyu乐鱼副教授刘权对该经典名著进行了重译。据了解,目前内地流行的译本,比较有影响力的有:萨孟武的《法律的斗争》,王泽鉴在《民法总则》开篇引用了该版本内容,胡宝海译的《为权利而斗争》,郑永流的同名译本。

    刘权说,在耶林诞辰200周年之际,重译该书一是为了纪念耶林诞辰,二是为了呼唤更多的人,积极为权利而斗争,为尊严而斗争,为法治而斗争。北京大学法leyu乐鱼教授沈岿说,它“更加流畅、更加易懂”。中国政法大学法leyu乐鱼教授雷磊认为,“刘译本更‘雅’,更加符合中文的语习。”

    在书中,作者耶林首先阐明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,“法的目标是和平,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。”即无论是从客观意义还是主观意义上来理解“Recht”,“权利自身不外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”。其次,他论证了这个观点的可靠性,即证明该主张对客观意义上的法来说也是正确的。基于此,耶林进一步论证说,“斗争是法律的生命”。斗争由权利被侵害、被抑制而引发。不论是在私法、公法还是国际法领域,只要不同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,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。尽管在不同法领域斗争的内容和形式不同,但大家都可以从中抽象出最平凡、最普遍的诉讼形式为私权而进行合法斗争。人们对以诉讼方式进行的斗争存在普遍的误解:为何要斗争?为何要互不相让?耶林回答,“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的义务”“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”,为权利而斗争对国家十分重要,并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“法感”。

    个人主张权利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之一,它在片刻间以情感形式得以呈现。因此,敏感性、行动力,是健全“法感”的两个重要要素。敏感性,即感受权利侵害行为痛苦的能力;行动力,即拒绝攻击的勇气与决心。作者认为,采取何种斗争形式及贫富差别都不是判断“法感”强弱的标准。当法律制度不完备,以及人具有崇高理念的强有力的“法感”无法满足时,常常会用法律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斗争。耶林认为,《威尼斯商人》中夏洛克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要求法律的形象是可爱的,悲哀的是犹太人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,被威尼斯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被骗走。而对国家来说,只有每个人有健全的“法感”,国家才有丰富的力量源泉。

    在现代社会,为权利而斗争更是必要的。个人不仅需要为个人权利而斗争,也需要为公共性权利而斗争。这也正是耶林提出的互惠性关系,权利人通过法律所获得的东西,一旦权利实现,就最终全部还给了法律,故权利人负有协助法治力量彰显的使命,这和权利人是否知道负有协助的使命无关紧要。

    需要注意的是,耶林的理论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阶级局限。比如,他认为对不法行为逃避斗争是一种卑劣的行为,这显然有些激进。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确固然需要斗争,需要法感情。但法感情与处世之道并非截然对立。正如刘权所言,为权利要勇于依“法”斗争,应通过智慧依“法”维权。

    (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。本文指导老师为leyu乐鱼副教授于文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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